一、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及介绍落户手续
已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毕业后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
毕业生将《毕业证书》原件(属双学士的,须提供相应学位证书原件)、《报到证》原件交用人单位,由单位人事经办人员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务员局业务受理窗口(日常时间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每年7至9月份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办理窗口,开展“毕业生集中报到工作”。详细信息请留意“厦门人事网”的具体通知。)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其中拟迁移户籍的,还需提交相应的户籍迁移材料。
◎温馨提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时,可迁移户籍,应在办理报到手续时向经办人员说明一并办理相应的介绍落户手续,超期则不予办理。
户籍迁移材料:
① 入学时户籍迁入毕业院校集体户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可提供集体户口页);
② 入学时未将户籍迁入院校或者户籍已从毕业院校迁回原籍或第三地的,向经办人员领取《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办理户籍准迁相关手续;
③ 确认不办理户籍迁移的,应提交毕业生本人声明(需本人签名并到报到现场确认),市公务员局不再给予按照毕业生接收办理相应介绍落户手续,今后其户籍迁移应通过其它方式实现。
◎温馨提示:已取得毕业资格,但因助学贷款未还等原因暂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须由所在院校教务部门出具学历证明。
二、办理转介绍就业手续
⑴市、区属事业单位编制内岗位接收的毕业生,分别到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或区人事行政部门开具介绍信办理转介绍就业手续;⑵企业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到企业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中心开具介绍信办理转介绍就业手续(具有档案管理权的企业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无需办理转介绍就业手续)。
◎温馨提示:集中报到期间,市人才服务中心将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报到窗口为其代理的单位所接收的毕业生提供转介绍就业手续服务。
◎温馨提示:报到证原件由人事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三、办理落户手续
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及介绍落户手续后,须在半年内持以下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⑴ 经市公务员局审核签章的《报到证》复印件;⑵ 《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毕业生凭集体《户口页》)或《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⑶ 《居民身份证》;⑷ 用人单位接收证明;⑸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⑹ 三张一吋标准相片;⑺ 单位委托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的,还须出示该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人事介绍信复印件;⑻ 公安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温馨提示: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后,可落户本市,本人确认具体落户地点后可持上述材料到拟落户地辖区分局、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有关落户材料、落户办理程序均以公安机关解释为准。
◎温馨提示:思明区除厦大派出所外,其它辖区派出所的户籍业务均统一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业务大厅统一办理。
◎温馨提示:市公务员局办理介绍毕业生落户手续有效期为半年,自到市公务员局办理介绍落户手续时起算,毕业生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落户相关手续,超期则无法办理。
四、相关说明
1、《报到证》派遣外地的,需先由原派遣地人事部门在《报到证》上签署同意改派意见 ,然后再到厦门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2、下述四类非师范类毕业生的《报到证》无需到原派遣地改派,可直接在厦门办理报到手续:
(1)省内院校毕业的省内生源毕业生,派遣回生源地,报到证注明“待就业”字样的;
(2)报到证开往我省毕业生管理机构(如省公务员局、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各地市公务员局等),未注明具体就业单位的;
(3)省外院校的福建生源毕业生,报到证开往福建省内生源地,属待业状态,报到证未注明具体就业单位的。
(4)派遣到省外地区,报到证未载明具体就业单位,且档案已调转到我市,仍属毕业生档案的。
3、报到证遗失的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报到证手续,报到证属个人存档资料,用人单位及个人均不得在证上随意签章、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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